(2017)浙0604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伯尧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伯尧,阮伟娟,王忆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九东路251号,现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广场48楼,组织机构代码06056363-0。法定代表人:李再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星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2000110728。法定代表人:王伯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伯尧,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阮伟娟,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忆湄,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王伯尧、阮伟娟、王忆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王伯尧、阮伟娟、王忆湄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