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5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巨生与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巨生,周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248号原告:梁巨生,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巨生与被告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巨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巨生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巨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梁巨生负担。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