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巨生与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巨生,周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248号原告:梁巨生,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巨生与被告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巨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巨生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巨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梁巨生负担。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