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