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与叶小来、叶开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叶小来,叶开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3148号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万昌西路717号二楼。经营者:程晨。委托代理人:张玲华,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小来,男,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告:叶开能,男,汉族,1994年12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诉被告叶小来、叶开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