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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与叶小来、叶开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叶小来,叶开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3148号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万昌西路717号二楼。经营者:程晨。委托代理人:张玲华,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小来,男,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告:叶开能,男,汉族,1994年12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诉被告叶小来、叶开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温岭市城西弘昌蛋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