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黎顶亮与浦北县安石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顶亮,浦北县安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722行初11号原告黎顶亮,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宁凯,广西桂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乾,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北县安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浦北县安石镇。法定代表人胡镇乾,镇长。委托代理人李佳凤,安石镇人大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包梁明,安石镇综治办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顶亮诉被告浦北县安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浦北县安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7日对原告黎顶亮提出的确权申请进行了立案受理,原告黎顶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顶亮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顶亮负担,由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黎顶亮。审 判 长 梁斯林审 判 员 容新彬人民陪审员 陈代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