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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但尊兰汤小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尊兰,汤小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34号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6404140Q。法定代表人:吴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但尊兰,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汤小于,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但尊兰、汤小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