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5030号原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3665U。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特别授权),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公司职工。被告:李鑫,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