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晋与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晋,张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850号原告:周晋,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张浩,男,1979年5月3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周晋与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晋负担。审判员 孙满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