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海伦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伦,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岳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伦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湘06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王海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王海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海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伦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伦撤回上诉。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刑初39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琼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