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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4351谢坤鹏与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坤鹏,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351号原告:谢坤鹏,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156号-1。法定代表人:毛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鸣,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江平,该公司员工。原告谢坤鹏与被告宁波市中浙长城空调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谢坤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坤鹏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婷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