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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正伟与常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伟,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陈正伟,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常银,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陈正伟与常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32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2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9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