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龙金海与董月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金海,董月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民初2462号原告龙金海,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董月臣,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金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95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