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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周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周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光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乙,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亮,男,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南省湘阴县。上诉人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字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敏忠审 判 员  吴拥军代理审判员  赵 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银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