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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暴纪信与黄燕、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纪信,黄燕,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760号原告:暴纪信,男,1960年1月3日生,住石家庄市高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焕,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女,1980年7月22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李凯,男,1980年9月14日生,住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暴纪信与被告黄燕、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暴纪信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撤回对被告李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暴纪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暴纪信撤回对被告李凯的起诉。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