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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明欣与沈阳优讯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欣,沈阳优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457号原告:王明欣,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身份号码×××。被告:沈阳优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204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松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筠,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欣诉被告沈阳优讯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明欣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明欣负担。审判员马利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万又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