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兴伟与高维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伟,高维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502号原告:罗兴伟,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被告:高维义,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省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兴伟诉被告高维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罗兴伟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