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邱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58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向其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承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本院依法受理,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1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行人邱某某可持原据以及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2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