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陈升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陈升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1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691782。负责人陈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升强,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诉被告陈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升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升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升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1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其生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春涛书 记 员 翟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