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452-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银超、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吊篮租金65000元;2、被告归还原告电缆线5根,钢丝绳4根,安全绳3根;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某乙的身份信息,也无法与两被告取得联系,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