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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嫩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黑河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黑河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90号原告:嫩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强,职务该处副主任。被告:黑河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超,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黑河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