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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资阳市三利物流有限公司与吴小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三利物流有限公司,吴小坤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650号原告:资阳市三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八楞村一社骏兴路22号。法定代表人:黄升林。被告:吴小坤,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三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三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三利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三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三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