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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闫某2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2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2,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2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2010年1月29日,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管委会,被告人闫某2以聊城某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房钢结构工程,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为名,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2现金共计400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闫某2退赔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吊销情况》,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山东正信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聊城某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被告人张某2出具的收到条,被告人闫某2的户籍证明;证人张某1、刘某、申某、荣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闫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闫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成信人民陪审员  李明齐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