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姜山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山,外号“张痞子”,男,1987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龙山县看守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湘3130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姜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姜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认定姜山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姜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山撤回上诉。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刑初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勤练审判员 杨向路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