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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广东、李桂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李桂春,梁巧利,梁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桂春,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梁巧利,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梁树梅,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桂春、梁巧利、梁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桂春、梁巧利、梁树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巧利所有的位于温泉屯镇窝铺村的房屋两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涿房权证温私字第××,IS0000875)。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梁巧利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