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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亚玲与任顺录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亚玲,任顺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亚玲,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5号12号楼4单元302号。被执行人:任顺录,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东村四组。本院在执行任亚玲与任顺录买卖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货款453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