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立文与甘肃昱源集团住所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立文,甘肃昱源集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52号原告:叶立文,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被告:甘肃昱源集团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太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积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立文与被告甘肃昱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立文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叶立文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撖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