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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立文与甘肃昱源集团住所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立文,甘肃昱源集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52号原告:叶立文,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被告:甘肃昱源集团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太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积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立文与被告甘肃昱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立文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叶立文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撖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