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乔学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学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学文,男,生于1963年2月19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住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学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贵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乔学文醉酒驾驶甘C204**号银灰色“夏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市区上海路行驶至14区教堂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乔学文鲜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87mg/100ml。被告人乔学文申请重新鉴定,2016年9月28日,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乔学文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09mg/100ml。另查明:2016年6月7日,被告人乔学文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川大队作出金公交决字(2016)第62030229000695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学文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淑存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检查笔录、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及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乔学文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学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乔学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乔学文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乔学文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学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高维祖人民陪审员 师绍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