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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孙长伟、沈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孙长伟,沈苏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663号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654611),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78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英,系该公司总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汉族,1954年7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孙长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苏斌,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长伟、沈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