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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交运集团公司与王玉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运集团公司,王玉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3254号原告交运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6674N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永刚,交运集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楠,交运集团公司员工。被告王玉惠,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慧斌,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伟松,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员工。原告交运集团公司与被告王玉惠、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尚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运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永刚、刘楠、被告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运集团公司是诉称,2016年7月21日16时40分许,被告王玉惠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嵩山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庄火锅烧烤城门口时,与对行吴育山驾驶的鲁B×××××号小轿车相撞,致使鲁B×××××号小轿车失控后又与原告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玉惠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3450元。被告王玉惠未答辩。被告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辩称,被告王玉惠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我司同意在2000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方的损失;被告王玉惠肇事逃逸,依据保险条款规定,我司不承担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16时40分许,被告王玉惠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嵩山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庄火锅烧烤城门口时,与对行吴育山驾驶的鲁B×××××号小轿车相撞,致使鲁B×××××号小轿车失控后又与原告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玉惠负事故全部责任。案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玉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王玉惠弃车逃逸。原告的受损车辆经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定损总值为2790元,支付施救费660元。另查明,被告王玉惠驾驶的鲁B×××××号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上述案件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举证的相关证据等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王玉惠负事故全部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受损车辆由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定损总值2790元,双方认可无异议;原告的车辆施救费660元,合计为34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超出部分1450元,由被告王玉惠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运集团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直接汇入原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号账户中);二、被告王玉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运集团公司车辆损失1450元(直接汇入原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号账户中)。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5元,被告王玉惠负担10元(直接汇入原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号账户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延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