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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与吴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吴凯,齐静,山东智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68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兴,行长。被申请人:吴凯,男,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申请人:齐静,女,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山东智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吴凯、齐静、山东智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