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宋某、朱明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某,朱明锴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某,女,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明锴,男,汉族,2012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理人:宋某,朱明锴母亲。再审申请人宋某、朱明锴因起诉三台县潼川镇长坪盐井村二组、三台县潼川镇长坪盐井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第2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某、朱明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刘晓川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朱圣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