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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善景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杭州安盛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景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杭州安盛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225号原告:嘉善景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青云路83号2幢1层。法定代表人:张恩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璐东、顾宇,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安盛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宁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导。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景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安盛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景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安盛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景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景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39元,由原告嘉善景迈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