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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仕刚、陈玉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仕刚,陈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姜仕刚,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陈玉芬,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姜仕刚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玉芬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2017年5月9日将案款全部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