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占江与张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江,张志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347号原告孙占江。被告张志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江诉被告张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占江负担。审判员 韩丽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