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给徐某某10000元,2017年6月5日之前再给付5000元,剩余借款3635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日前给付2万元,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区金汇里邮电家属楼2栋2口204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查封;二、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