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晓静与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静,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57号原告:田晓静,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卢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田晓静诉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晓葵人民陪审员 张红帆人民陪审员 吴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