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海盐人和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海盐人和纸业有限公司,韩勤枫,吴静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19-4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4794287B。法定代表人:俞利平。被执行人海盐人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1号明珠村振兴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9647734-8。法定代表人:韩勤枫。被执行人韩勤枫,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吴静雁,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海盐人和纸业有限公司、韩勤枫、吴静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海盐人和纸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韩勤枫、吴静雁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该二被执行人所共有的房产一套由本院进行了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得款75267.37元,本案二被执行人另受偿4553元。被执行人海盐人和纸业有限公司、韩勤枫、吴静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8430.0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9820.37元,未执结标的为458609.68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