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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康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407号原告康XX,村民。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XX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董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和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