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骆丽君、金伟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丽君,金伟跃,金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丽君,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伟跃,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金伟忠,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骆丽君因与被上诉人金伟跃、原审被告金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骆丽君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骆丽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