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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宏与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洪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631号原告:朱宏,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洪发,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与被告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德胜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