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宏与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洪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631号原告:朱宏,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洪发,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与被告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德胜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