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常州佳创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常州佳创运输有限公司,王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实际经营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大西路九如巷132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常州佳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北港村委项家85号。法定代表人:王怀建。被执行人:王怀建,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常州佳创运输有限公司、王怀建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常州佳创运输有限公司、王怀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向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预付款本金147000元、利息3881.50元,支付截至2016年10月13日的逾期利息53259.64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240元,公告费260元。2.向本院支付执行费32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佳创运输有限公司、王怀建存款228560.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营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