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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泽政对王伟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扬,王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80号申请人:李扬,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王伟平,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于泽政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伟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李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前郭支公司的保函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伟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蕊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0721财保80号申请人李扬与被申请人王伟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申请人李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对被申请人王伟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附:(2017)吉072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前郭县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