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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洪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洪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修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