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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燕飞与殷大燕、李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燕飞,殷大燕,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号之一原告:武燕飞,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殷大燕,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李栋,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原告武燕飞与被告殷大燕、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燕飞的起诉。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800元,退还其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