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大鸿与王小燕、刘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燕,梁大鸿,刘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大鸿。原审被告:刘梅。上诉人王小燕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小燕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