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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中人、蒋秀贞、马晓红、胡怀亮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19号马中人、蒋秀贞、马晓红、胡怀亮: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漯河市人汇公证处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漯人证执字第2号公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350000元整,利息1914.14元。(2)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150元、保全费、公证费700和其他为实现主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