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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津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四路1号386室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吕卫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计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铭,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加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晓英,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津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5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津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