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XX东与王保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王保仓,XX东,王保仓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64号原告:XX东,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保仓,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东与被告王保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XX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