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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全伟、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伟,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全伟,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涿劳仲案字(2017)第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涿鹿华达生物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巍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