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铭汉与陈少玲、罗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铭汉,陈少玲,罗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381号原告:周铭汉,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玲,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罗文锋,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昌,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铭汉诉被告陈少玲、罗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铭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及财产保存费6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周铭汉负担。审判员 马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凤 微信公众号“”